今天聽廣播學到了一句很實用的片語: “My
two cents” ....... 我的二分錢? 在此引申為 “我的淺見”, 這引申義真好, 也很貼切, 少少的二分錢, 比喻成個人謙虛自稱, 自己的意見或想法是 “淺見”.
例如: That’s just my two cents. (這是我的淺見).
為甚麼是 “My
two cents” 而不是 “My
three cents”、”My
four cents”…?
據說是跟一個聖經的故事有關: 有一天, 耶穌來到一座教堂, 他在教堂內靜靜的觀察捐款奉獻的教徒, 許多有錢人都捐了很多錢, 後來輪到一位貧窮的婦人, 她默默的從口袋拿出兩個小硬幣, 放進捐款箱中. 耶穌看到後跟他的門徒說, 這位婦人把她僅有的錢都捐了出來, 所以她的奉獻比其他人還多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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